为激发残疾人运动员拼搏热情,调动其参与体育赛事的积极性,福建省修订出台了残疾人体育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奖励办法。具体内容如下:发放范围: 适用赛事:适用于福建省残疾人运动员、教练员参加残奥会、听障奥运会、世界特奥会、亚残运会、全国残运会暨特奥会取得奖励名次的奖金奖励。 适用对象:包括运动员、教练员、后勤工作人员以及赛事辅助人员,其中赛事辅助人员主要指田径项目盲人引跑员、盲人足球项目引导员、自行车项目领骑员、赛艇项目舵手、雪上项目领滑员等。奖金标准: 运动员:根据参加赛事的层次和获奖名次,给予1500元至120万元不等的奖金。集体项目非主力运动员以及接力、团体项目仅参加预赛的运动员,按照运动员奖金标准的60%给予奖励。获得多项成绩的,可累计增发奖励。 教练员:在残奥会、亚残运会、听障奥运会和世界特奥会等国际重大赛事中,教练员的奖金标准与所培训的运动员(队)相同。在全国残运会暨特奥会中,其奖金标准按所培训的运动员(队)的50%给予奖励。集体项目教练员按3倍进行奖励,获得多项成绩的,累计增发奖励。 其他人员:残奥会、亚残运会、全国残运会暨特奥会赛事辅助人员,按运动员奖金标准的40%给予奖励。对在残奥会、亚残运会、全国残运会暨特奥会作出贡献的后勤工作人员也会给予奖励。其他事项: - 设立残奥会参与奖励,参与奖励奖金标准与同期奥运会福建省健全人奖金标准相等。 - 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运动员、教练员及其他人员所获上述奖金,不列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。 - 若运动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比赛纪律被取消成绩,不予奖励该运动员及其教练员;已奖励的,将追回奖金上缴省级财政。 - 省级奖励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。各市、县(区)、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参照执行,也可根据实际制定奖金奖励办法,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。 - 该办法从印发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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